继峰股份:继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

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继峰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刘杰先生的履历,认为刘杰先生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会议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

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刘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建君          汪永斌           谢华君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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