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1 股票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新疆天鹰鑫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棉业”)
以自有资金 1,645.57 万元收购新疆天鹰鑫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鑫
绿”)60%股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银通棉业以自有资金 1,645.57 万元收购天鹰鑫绿 60%股权,本
次收购完成后银通棉业持有天鹰鑫绿 60%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
(二)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六届三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
股子公司收购新疆天鹰鑫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
司银通棉业以自有资金 1,645.57 万元收购天鹰鑫绿 60%股权。参加会议的董事 9 人,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四)本次股权收购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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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银通棉业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上海
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威”)和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
分所)(以下简称“华泰律所”)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天鹰鑫绿成立于 2007 年 8 月 24 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叁仟玖佰捌
拾万元人民币(3,980 万元),注册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四道河子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扈宏伟;主要从事籽棉收购、加工及销售。
股东为自然人扈宏伟持股 90%、刘霞持股 1
(三)为增加公司棉花经营规模,2020 年 9 月 10 日,银通棉业与天鹰鑫绿签订
了《合作经营合同》,就其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权开展了合作经营。
除此之外,天鹰鑫绿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
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天鹰鑫绿 60%的股权
(二)天鹰鑫绿基本情况
天鹰鑫绿成立于 2007 年 8 月 24 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叁仟玖佰捌拾万元
人民币(3,980 万元),注册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四道河子镇工贸区;法定代
表人:扈宏伟;主要从事籽棉收购、加工及销售。本次收购前自然人扈宏伟持股 90%、
刘霞持股 10%;
(三)权属情况说明
天鹰鑫绿股东之一扈宏伟 90%、3,582 万元的股权已全部质押给沙湾农村商业银
行为天鹰鑫绿三年期的 5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除此项外,交易标的不存在其他抵
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交易标的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
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除上述质押外的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标的财务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新疆天鹰鑫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1-7 月审计报
告》(XYZH/2021BJAA120005),天鹰鑫绿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截止 2020 年 7 月 31 日,天鹰鑫绿资产总额 2,780.41 万元、净资产 1,5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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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2020 年 1-7 月营业收入 673.23 万元、净利润-559.79 万元。
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截止 2021 年 3 月 31 日,天鹰鑫绿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 4,567.26
万元、净资产 3,596.85 万元;2021 年 1-3 月营业收入 10,745.69 万元、净利润 474.29
万元。
(五)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机构:上海申威,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2)评估基准日:2020 年 7 月 31 日;
(3)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4)评估假设
基本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评估范
围仅以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准;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
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
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4)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5)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
方面基本一致;
8)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
向保持一致;
9)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10)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特殊假设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业务合同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签署的协议,审计
报告、财务资料等所有证据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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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现有的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团队应持续为公司服务,不在和公司
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企业担任职务,公司经营层损害公司运营的个人行为在预测企业
未来情况时不作考虑;
3)公司股东不损害公司的利益,经营按照章程和合资合同的规定正常进行;
4)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的变化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无重大异常变化;
5)企业以前年度及当年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6)因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方式,故本
次评估假设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展期或政府按实际余值回收房屋建筑物,不考虑土地
使用权终止日期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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