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机:中电电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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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电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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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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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14 点在无锡市高浪东路

77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持股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3,75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6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374,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64%。

  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7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13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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