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比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环ā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天、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

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223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