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
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投资计划和实际需
求,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进行了调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方案,编制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
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方案,编制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
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方案,编制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方案,编制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承诺的公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修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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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涛 林朝南 陈羽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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