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关于提高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高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有利于进一步

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风险

可控,有效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本次公司提高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高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事项。

  三、关于提高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已就拟提高开展衍生品交易额度事项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拟提高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是基于预计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未来的进出口业务增多,且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

求紧密相关,并以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

为,有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

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

性,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制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

理制度》,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高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

  四、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公司闲置厂房出租

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林卓彬         肖 林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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