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仔癀: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范围:公司一般不对外担保,在特殊情况下只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

  职责部门:证券投资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部门规章以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1.2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

  1.3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任何人均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1.4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1.5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禁止提供对外担保(公司控股或

实际控制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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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1.7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谨慎判断反担保的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1.8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参与对外担保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2.1 对外担保业务由证券投资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负责办理。

  2.2 公司证券投资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2.2.1 受理担保申请;

  2.2.2 参与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

  2.2.3 负责整理担保业务所需资料,拟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

  2.2.4 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根据信

息披露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2.5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事宜。

  2.3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2.3.1 组织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提供资信调查评

估报告;

  2.3.2 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拟定担保合同,

办理担保手续;

  2.3.3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

工作;

  2.3.4 办理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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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2.3.6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财务事宜。

  2.4 公司法务风控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2.4.1 参与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

  2.4.2 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件;

  2.4.3 配合财务部办理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手续;

  2.4.4 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2.4.5 配合财务部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2.4.6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3.1 公司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必须同时具有

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3.2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

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3.3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3.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3.3.2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3.3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3.4 资信情况报告;

  3.3.5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3.3.6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3.3.7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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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

  3.3.8 其他与申请担保项目相关的重要资料。

  3.4 证券投资部担保审查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

上述资料,对其是否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提供担保的对象,其提供

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备、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有设定与需担保数额

相对应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反担保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完毕后被认

为是初步符合提供担保条件的,索引公司《内部控制手册――流程说

明书》“19.1 受理申请”办理受理担保申请的审批手续。

  3.5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3.5.1 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5.2 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5.3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的;

  3.5.4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3.5.5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用不良的;

  3.5.6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3.6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

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章  调查和评估

  4.1 财务部负责组织调查和评估工作,根据需要可成立调查小组,

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但担保业务审批人员不得参加。必要时

或属于重大担保业务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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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调查评估的具体业务流程索引公司《内部控制手册――流程

说明书》“19.2 调查和评估”。

  4.3 经调查评估,担保业务属于《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规定不予担保情形的,应做出不予担保的调查结论。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5.1 财务部将《担保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总会计师审

核,总会计师根据调查评估的结果提出是否给予担保及具体处置意见

并签字确认后,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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