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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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监事:

  2020 年,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遵

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独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

真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确保了公司规范运作。现将 202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0 年度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召开了六次会议,列席了六次董事会,列席了二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六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银行综合

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

  3、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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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6、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江苏大江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二、监事会对 2020 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2020 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能,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议和监督,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内部控制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审查,保证了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监事会对 2020 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能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建立并进一步完善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股

东大会的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遵纪守法,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公司

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认真检查和审核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健全、

完善了财务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规范财务运作。公司会计事项的处理、全年报表的编制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2020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有关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实验证,

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均能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3、监事会对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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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4、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运

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6、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2020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监事会 2021 年工作计划

  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履职,公司依法

运作,以及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提升治理

水平。2021 年度,公司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将继续独立履行监督职权,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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