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分

工明确、权责明晰的投资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可靠、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原则,保

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依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

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负责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积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要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

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三)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四) 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以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

易。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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