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凯
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包含在
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额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关联双方共同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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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
(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
第四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3. 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
(二)项第1.2.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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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的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
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并应符合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评估值或审计值作为定价依据
的,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对有关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
款,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对产品
或原料关联交易,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受赠不付对价、不附义务的现金、资产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高于2000万元但不
足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
审批,低于该范围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议。
第十二条 本章所指关联交易总额是指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事项或公司与
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已按照本章第十、十一条履
行了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制度第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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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照本章第十、十一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协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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