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04 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与授权………………………………………………………………………….. 3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5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7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13

第六章 附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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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

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与授权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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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

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

为使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

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作为其决策的依据,聘请独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条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出的事项),董事会应对该等事项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在年

度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性标准进行审议,

并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前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所涉及的交易

(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以下统称“本条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

由董事会予以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小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收购出售资产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小于 50%,或绝对金额等于或小于

5000 万元;

  (四)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小于 50%,或绝对金额等于或小于 500 万

元;

  (五)本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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