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04 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3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4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5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8
第六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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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事会工作报
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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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所发
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应当在定期会议中分别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并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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