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交换资源、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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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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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本公司关联人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存
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七条 本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
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它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
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及其它
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
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
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八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独立企业之间交
易的通常条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构成侵害的,应界定为不当关联交易。下列关
联交易为不当关联交易:
(一)买卖产品、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的价格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交易的价
格条件;
(二)提供或取得劳务、服务或融资的费用、费率或利率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
标准;通常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为同一国家、同一行业普遍采用的惯常
标准;
(三)收购无形资产或变现股权的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其实际价值;实际价值
可按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股权进行综合评估的价格(财产系国有资产的,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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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同时应经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依法确认);
(四)为关联人的利益而放弃商业机会、为执行母公司的决策而致使公司从事
不公平交易或承担额外的义务,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或将从母公司的利
润或其它决策中得到充分补偿的,不视为不当关联交易;
(五)不积极行使对关联人的股权、债权或其它财产权利,致使公司和股东权
益受到侵害;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所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二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名
单;
(二)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报告事项
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十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二)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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