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

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3 号)、《关于对猛

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7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本次债务豁免事项,我们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如下:

  我们要求公司提供本次债务豁免事项的相关资料,公司陆续向我们提供了本

次债务豁免事项的相关资料扫描件。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向我们提供

全部本次豁免事项涉及的原始文件,包括: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原始债权合同、

以转让方式取得债权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豁免通知、与债权相

关的收款及付款凭证、与债权相关的过往催款函、律师函及诉讼文件、公司在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相关资料、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全部机构

债权人有关豁免债权的内部审议文件或不能提供审批程序文件的说明等。我们对

公司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管理层进行了

沟通、确认。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期披露收到的《债权豁免函》及《债权豁免通知

书》为相关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或未履行内部

审批程序的情形,公司前期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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