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1-090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

   担保总金额:本次为香江科技提供担保 1.5 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845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静安支行(以下简称“沪农商行”)就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融资授信事宜提

供保证,担保金额合计为 1.5 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累计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845 亿元。

  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1-018、

2021-04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9924074G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注册资本:2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 年 07 月 18 日

       经营范围:通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高压开关柜、

     低压开关柜、列头柜、母线槽、配电箱、光纤槽道、走线架、节能设备、光电转

     换设备以及相关配套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电子及传感器、综合布线设备

     的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钣金制造;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数据中心机房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安装和运维及数据机房产品的软件开发、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与本公司的关系:香江科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科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20,004,332.44       4,997,930,921.74

负债总额                   2,414,202,472.11       3,650,598,290.2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739,882,601.39       668,724,457.39

流动负债总额                 2,414,202,472.11       3,650,598,290.25

净资产                    1,305,801,860.33       1,347,332,631.49

营业收入                   1,245,562,903.63       589,911,230.78

净利润                     233,060,854.60        41,530,771.1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沪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度限度: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

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

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

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①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

起三年;

  ②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

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

年;

  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

需再另行通知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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