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化工:《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结合《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风化工集团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方铜业(山

股份有限公司。              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FINE CHEMICAL        英文名称:NORTH COPPER  (SHANXI)

  INDUSTRY   GROUP   CO.,LTD.   CO.,LTD.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设

地资源,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 国际领先、国内一流铜业企业为目标,坚

以质量为根本,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 持创新引领、效益优先、合规经营、稳健

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 发展,坚持以铜为基,加大矿产资源开发

益,为股东赢得最佳投资回报,使公司成 储备,聚焦铜基新材料研发应用,以数智

为中国民族工业发展的楷模。        化为企业赋能,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推

                     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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