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外部监事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劳动关系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 则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

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优先

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原系经中国人民银行 1996 年 5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贵阳市

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193 号)、中国人

民银行 1996 年 11 月 25 日下发的《关于筹建贵阳城市合作银行的批

复》(银复[1996]396 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7 年 3 月 19 日下发的

《关于贵阳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121 号)以及

1997 年 4 月 8 日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贵阳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的通知》(黔银发[1997]108 号)批准,

于 1997 年 4 月 9 日由贵阳市财政局以及贵阳市原二十五家城市信用

社的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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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于 1997 年 4 月 9 日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29093173。

  第三条 本行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0 股,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优先股 50,000,000 股,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

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

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

制。法律法规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贵阳银行

  英文全称:BANK OF GUIYANG CO.,LTD.

  英文简称:BANK OF GUIYANG

  第五条 本行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

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邮政编码:550081。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56,198,076 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

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

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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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行长、首席财务

官、首席审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

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相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

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 1%的比

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

例保障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

  本行党委在本行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

担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行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

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行(分公司)、子银行(子公司)、代表处

等机构,除子银行(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

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本章程所称子银行(子公司)是指除有证据表明本行不能控制被

投资法人机构外,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并已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被

投资法人机构:

  (一)本行直接或通过本行子银行(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法

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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