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发睿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睿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睿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睿阳三年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50107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1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广发睿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广发睿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7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7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7 日

注:广发睿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广发睿阳”,扩位简称为“广发睿阳”。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自 2022 年

2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含)止,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3 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

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1.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适用于场内和场外申购)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3.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

告。

3.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2.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1.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1.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达到或超过 30 日但少于 6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75%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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