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迈信林 证券代码:688685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二二年一月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
“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
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
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186.6667 万股的 2.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
职的中层干部。以上激励对象不含迈信林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 元/股。在本激励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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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
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
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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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迈信林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
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迈信林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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