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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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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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深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核准文件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现持有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2006079522354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21,531.6977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洪其,住所为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 2 号。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0 号)核准,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83 万股;经深交所出具的《关于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18]482 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蠡湖股份”,股票代码为“300694”。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

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 解散和被责

令关闭等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

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资料以及《无锡

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内容,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方案。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履行决议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一)款关于依法合规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二)款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

人数不超过120人,其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人,具体参与人数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有资金方式设立,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

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款第1项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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