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二月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供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与构成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
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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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
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
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
的营业收入。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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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活动。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计算交易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金额的,由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
定。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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