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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1-196
致 : 海 能 达通 信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公司 规范运 作指引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 所同意 将本法 律意见书 作为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的法 定文件予 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召 集 与 召开 程 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
北环路 9108 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蒋
叶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 律 师认 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集 人 与 出席 人 员 的资 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经 本所律 师核查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的 股东及 股东代 理人合 计人数
为 2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960,162,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52.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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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 所 律 师根 据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提 供的 截 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额
953,830,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1.8506%。
通 过 网 络投 票 系统 进 行 投票 的 股东资 格已 经 由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11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额
6,331,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3442%。
2.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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