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莱: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

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完成后,新疆

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6、公司与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条款、签署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7、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其

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新

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公

司债务。上述事项有利于公司扭转当前经营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

施合理、可行。

  9、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

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

发行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先       苗应建       陈本荣

                           2021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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