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地址:Unit 8,3/F.,

Qwomar Trading Complex, Blackbume Road, PortPurcell,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13 年 8 月 16 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方

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

披露公告)。鉴于上述《裁决书》生效后,佰富利集团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故公司

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

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 00990-1 号),要求协助将佰富利集团在湖南公司所持有的全

部股权予以冻结(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5 年 8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听证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

知书》及佰富利集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因佰富利集团对湖南省长沙

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我公司参

                    -1-

加了湖南省长沙市中院举行的听证会(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 8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2015】

开执字第 00990 号),该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佰富利集团

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9:30 在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现状拍卖(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

公告)。

  2016 年 8 月 29 日,本次拍卖委托机构发布公告中止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

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15】

长中民执异字第 00417 号),驳回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218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8 年 6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

开执字第 00990 号之三),裁定继续查封(冻结)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同时,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

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湘 0105 执恢 703 号、【2015】开执字第

00990 号),裁定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

权(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湘执监

147 号),裁定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 号裁决书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仍处于查封(冻结)

                   -2-

状态(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二、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

湘 03 执 131 号),根据裁定书内容裁定,在 172,492,317.72 元范围内冻结、划拨佰

富利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收入,或查封、扣押、

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尚未

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公司在后续债权受偿金额、时间上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计对利

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 03 执 131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3-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81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