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杨思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持股 5%以上股东徐长胜(首发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后
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离任)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合计持有扬州晨化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 8,396,5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7%;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杨思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陈明持有公司
股份 6,518,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3%。
2、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杨思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因个人资金需求,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本次
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35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6 %;杨思学及其
一致行动人杨思杰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800,000 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1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
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到公司股东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杨思
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徐长胜、徐长俊、杨思学、杨思杰;
2、股东的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8,396,505 股(其中:徐长胜 8,042,505 股、徐长俊 350,000 股、
徐长征 4,000 股;徐长俊、徐长征与徐长胜系弟兄关系),占公司总股本的 5.57%;杨思
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陈明持有公司股份 6,518,775 股(其中:杨思学 6,149,356
股、杨思杰 365,419 股、陈明 4,000 股;杨思杰与杨思学系兄弟关系,陈明系杨思学配
偶的兄弟),占公司总股本的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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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徐长胜、徐长俊、杨思学、杨思杰;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来源于公司首发前取得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取得的股份;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
量不超过 2,350,000 股(其中:徐长胜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000,000 股,
徐长俊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35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6%;
杨思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800,000 股(其中:杨
思学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0,000 股,杨思杰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 300,000 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19%。
5、减持价格: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7、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
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且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本公告日后,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一)徐长胜、杨思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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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徐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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