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业”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新产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380号)同意,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1,2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0年5

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

公开发行前的370,400,000股增至411,600,000股。

  2020年8月26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750,000

股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由411,600,000股增至412,350,000股。

  2021年4月20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12,350,0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合计转增股本371,115,000

股并派发现金红利41,235.00万元(含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公司总股本

为412,3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371,15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1%;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41,19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新产业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鹏、高级管理人员丁晨柳、张小红、胡大光、刘

海燕、李婷华、张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

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仍将忠实履

行上述承诺。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此外,丁晨柳、张小红、胡大光、刘海燕、李婷华、张蕾承诺,若其在公司

股票上市日之前从公司处离职的,则上述(1)、(2)承诺将不再适用,其将遵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的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宋洪涛、职工监事蒋莉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3)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日之前从公司处离职的,则上述(1)、(2)承诺

将不再适用,其将遵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

股份的承诺。

  3、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股东李岚、尹力等合计 91 人(不包括公司现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监事蒋莉莉、饶微的一致行动人饶捷、胡毅、徐定红)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公

司股票上市日之前离职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

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将遵守

上述承诺。

  4、海南恒立亚、赣州壹盛、众怡嘉康、边昊等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合

计 37 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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