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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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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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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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

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2-

                                法律意见书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博思软件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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