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柏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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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0

第六章 附 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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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募集资金,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

股、增发新股等再次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筹资活动所募集的资金以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

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专户

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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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

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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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严格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的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一次或 12

个月累计支取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或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中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 5%或 5%的整数倍时,应知会保荐人及保荐代

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

门或单位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

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公司财务部应当向公司证券部至少每季度提供一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包含应当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对比

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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