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公司对内部控

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

实际情况。但存在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

力度以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尤其是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完整、准确、

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定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公司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发展的前提下,制订了公司 2021-2023 年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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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

要核查和监督。对于公司存在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以及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希望公司督促相关人员及关联方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关于公司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债务抵消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

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相关议

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其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此次债务抵销可有效减少公司的债务总额,解决关联

方占用资金问题,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

项债务抵消事项。

   六、 关于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

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众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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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董事会对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同意董事会对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2、 公司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事项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相关事项,落实各项整

改措施,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中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提及的内容,使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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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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