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福玲律师、柴永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临 2021-023 号公告),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
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三)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21 年 4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即 2021 年 4 月 23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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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法人股
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 7 家,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6,692,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6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网
络投票股东 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07,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5)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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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售期安排
(7)上市地点
(8)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
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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