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

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两

名公司职工代表,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

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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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四)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交所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

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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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

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审议事项的表决

意向和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每一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监事同意以

举手方式表决,否则,监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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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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