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 年 04 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0

第六章 附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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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

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73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6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权证等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

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

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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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不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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