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1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与通知…………………………………………………………………….. 3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5

第五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他董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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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修改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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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

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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