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2-006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100,200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
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4,268,000 股,限售
期为 12 个月,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2%。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8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95 号),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华锐精密”)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002,000
股,并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44,008,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5,055,80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952,195 股。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399,505 股限
售股已于 2021 年 8 月 9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 16 名股东,限
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
为 15,36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2%,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2 月 8 日
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慧和同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2、在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公司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违反承
诺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企业未将前述转让收益交给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企业的现
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企业应交给发行人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企业完全履
行有关责任。
4、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义务为止;
6、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如果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股东西安环大六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六禾之谦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夏晓辉、王烨、卓晓帆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2、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
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
本人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将前
述转让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
且可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企业/本人应交给发行人的
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企业/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4、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义务为止;
6、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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