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

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该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

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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