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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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杭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

构,负责杭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本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杭可科技签订《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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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

   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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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杭可科技的业务发展情况,对杭可

                          科技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20 年度杭可科技在持续督导期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形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2020 年度杭可科技在持续督导期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杭

6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可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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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督促杭可科技依照相关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严格执行,督导董事、监事、高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对杭可科技的内控制度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查,杭可科技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机构督促杭可科技严格执行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及其他相关文件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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