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宏观经济压力、公司长远发展和 2020 年度经营和利

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合法,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30.19%,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

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关于审议<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经审

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己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解,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我们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对《关于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

意见如下: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

使用的相关情况。2020 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对《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公司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发表意

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针对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薪酬水平并参

考同行优秀公司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需求,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至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2021 年度公司的高管薪酬方案是结合了公司目前和同行的薪酬水

平,并结合公司 2020 年经营情况和未来业绩预期情况下制定的。该方案有利于

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将提升个人工作效率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相结合,未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对《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保本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

款、结构性存款、固定收益凭证、有保本预定的投资产品等)、和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的中低风险产品,整体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

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所需及公司业务的正

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公司 2021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意见

如下:

  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向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授信方案有利于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营运能

力和使用效率,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对《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

良好工作水平以及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经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

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贵翔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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