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建议完善税收政策 更好发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留住优秀人才。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3月3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制度保障,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取消《会计准则》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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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留住优秀人才。”近年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明显增多,类型更加多样,在实践过程中也逐渐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就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税务负担较重、股权激励方式受限、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受限、资金占用等问题。”柳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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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更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柳磊建议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即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并按当期转让该股权实际取得收益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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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优化为“对个人转让股权激励获授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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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还建议取消《会计准则》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以利于企业在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快推出新的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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