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超频三”)的委托,指派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

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龙岗区

天安数码城 4 栋 B 座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 164,072,40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15%。公司董事长杜建军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

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一致。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具体为:2022 年 2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6 日上午 9:15至2022 年 2 月 16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2 年 2 月 8 日下午 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股份 164,072,4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8.101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

代表股份数 163,973,80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786%;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数 98,60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9%;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4 人,代表股份 40,507,83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406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拟投资建设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暨签署投资协议书

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事项发布了公告。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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