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电话/Tel:010-66523476;传真/Fax:010-6652339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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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发布了本次会

议的通知公告。公司决定本次会议将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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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 1 号北京文化产业园 C 楼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公司董事严雪峰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股份 10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4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5,215,64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9.840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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