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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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向日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向日葵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向日葵相关工作
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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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
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
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
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向日葵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向日葵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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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
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
区三江路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公司董事长曹阳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施华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 的时 间为股 东大会召 开当 日的交 易时间段 ,即 : 2022 年2月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即:2022年2月14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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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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