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

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基于董事会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

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回购股份用途是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关键管

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等人才的工作热情,从而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0元/

股(含)。公司目前经营稳健,财务稳定健康;同时,根据2021年9月30日的财

务数据测算,本次拟回购资金上限约占总资产的0.59%,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1.48%,比重均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

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是合法、合规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对于公司稳健发展是必要的;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合理、可行的,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及回购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孔祥云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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