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中伦:赛科希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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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3

四、结论意见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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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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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1 –

                                     法律意见书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刊登了拟定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和地

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1月10日10:00在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仕明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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