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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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1981-02 号
致: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煜邦电力”)的委托,担任煜邦电力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煜邦电力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称为“本次授
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煜邦电力保证其为本次授予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
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以及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本
次授予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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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发表法
律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
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该等内容无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煜邦电力在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
容,但煜邦电力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煜邦电力为本次授予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
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长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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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先生、董事计松涛先生、董事黄朝华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12月28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2.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公告了《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说明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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