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
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
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
受质询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为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应在推选监事人选前发布
“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
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1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任期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监事的,公司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同时,应报告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监事发送财务报表、
经营管理信息等资料,确保监事及时、全面掌握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有效履行
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3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58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