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典制药: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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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以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

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

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

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

间。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

简称,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50705”,投票简称为“九典投票”。

    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九典优

投”。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

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

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提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

    第十六条  对于累积投票制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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