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1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40,382,95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16,082,4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1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21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59 人,代表股份 946,810,28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002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均是委托公司董秘出席表决),

代表股份 598,535,09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414%;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股份 348,275,18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46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 1 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本次会议议案 2 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966,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498%;反对 17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6,238,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180%;反对 17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2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担保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943,900,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6927%;反对 2,903,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506,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7316%;反对 2,903,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43%;

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4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3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986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