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金宏气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

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审议程序《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结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己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并同意以 27.2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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