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箭科技:财务报告管理制度(2022年1月)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防范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保证财务报告

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

计报告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报告,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

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总和。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附注包括对会计报表列示项目作出的

进一步说明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披露说明。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子公

司负责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确定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时间要求等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负责组织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财务报告的编制结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收集、核对、汇总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资料及各类会计信息;

  (二)根据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具体实施;

  (三)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各期财务报告;

  (四)汇总、收集、编制公司财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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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须根据公司财务部的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

各类资料和相关会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其主要职责:

  (一) 采集、汇总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二) 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信息,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三) 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底稿资料和其他会计信

息,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四) 编制财务分析、说明。

  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对上报的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

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八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编制财

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控制目标

  第九条   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和会计信息的披露,必须遵照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

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业务的确认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会

计凭证的编制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会计账薄的记录必须以经过审核

确认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真实的会计账簿记录为依据。

  (三)完整性原则:已经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必须确认、计量和披露。

  (四)有效性原则:财务报告应当为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信

息,不得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

  第十条   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报表应检查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实现下列控制目标: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使公司各项生产和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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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有序进行,避免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证会计信息及其他各种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避

免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的损失。

  (三)保证公司管理层制定的各项经营方针、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贯彻执行。

  (四)控制成本、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以求实现公司的盈

利目标。

  (五)预防和控制风险,能及时发现、防范或制止各种错误和弊端,及时

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须按公司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送

要求等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财务报

表。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定期财务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

应当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

盖公章,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

盖章。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报表由各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并

按公司的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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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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