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业务
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健全公
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
综上,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
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
力、盈利能力、运营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升营收规模、提
高经济效益、保持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作出评价。具体考核目
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
和前瞻性。
为配合公司上述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将依托目前的工程、运营、资源利
用、节能、危废五个事业部和水务板块及其他新业务,逐步实现存量业务相对稳定
的增长,积极探索与存量业务协同发展的增量业务,实现资产规模与企业利润的交
替增长。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
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考核依据。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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