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业务

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健全公

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

  综上,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

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

力、盈利能力、运营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升营收规模、提

高经济效益、保持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作出评价。具体考核目

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

和前瞻性。

  为配合公司上述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将依托目前的工程、运营、资源利

用、节能、危废五个事业部和水务板块及其他新业务,逐步实现存量业务相对稳定

的增长,积极探索与存量业务协同发展的增量业务,实现资产规模与企业利润的交

替增长。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

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考核依据。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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